据意大利中小企业资讯网站 PMI.it 10 月 29 日报道,意大利转化欧盟第 2024/1260 号指令(关于犯罪所得的追缴与没收)的第 186/2026 号立法令(2026 年 9 月 25 日签署,刊于 10 月 16 日第 241 号《官方公报》)将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周六)生效。本站已在意大利官方法律数据库 Normattiva 核对条文:新规在刑法典中增加了第 240-ter 条和第 240-quater 条,把没收的范围从被告本人名下的财产,扩大到登记在挂名人(prestanome,法条用语是「interposta persona」)名下、以及转给知情第三方的财产。

第一项变化是作案工具的「等值没收」(confisca per equivalente)。按第 240-ter 条,被告因法条列明的犯罪被判有罪,或按刑诉法第 444 条达成认罪协商(patteggiamento)后,如果当初用来作案的东西已经无法没收(例如已经卖掉、转走),法官可以没收被告实际支配的其他财产,价值与作案工具相当,即使这些财产是通过他人名义持有的。法官确定没收金额时,要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被告的经济状况。适用的是一份封闭的罪名清单,包括挪用或骗取公共资助(刑法第 316-bis、316-ter 条)、以骗取公共资金为目的的加重诈骗(第 640-bis 条)、洗钱(第 648-bis 条)、以犯下四年以上刑期罪行为目的的犯罪集团(第 416 条)、商业领域的私人间贿赂(民法典第 2635 条)等;同一规则还延伸到协助非法移民(第 286/1998 号立法令第 12 条)、走私卷烟、武器类犯罪,以及环境法(第 152/2006 号立法令)中的部分废物类犯罪。
第二项变化针对「转给别人」的财产。按第 240-quater 条,在上述案件中,法官本应没收犯罪的价款、产物或利润,而被告名下(包括挂名人名下)已没有等值财产时,法官可以没收被告为逃避没收而转给第三方的财产,但前提是查明这名第三方在接手时就知道被告的目的。PMI.it 指出,欧盟指令本来允许对「应当知道」的第三方没收,意大利选择了更严格的「确实知道」标准:只是买方没有尽职调查,并不足以让他失去财产,必须证明他知情。
举个假设的例子:一名小企业主用虚假材料骗取地方政府的创业补助,以第 640-bis 条被判有罪。按新规,他为此专门购置、用来制作申请材料的整套办公设备如果早已转手,法官可没收他实际支配、但登记在别人名下的等值财产;如果他名下已没有可供没收的等值财产,又在案发后把一处仓库「卖」给一位清楚内情的朋友来躲避没收,查明这位朋友当时知情的,仓库也可以被没收。反过来,一位不知情、按市场价付款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的买家,按新规不应因此失去财产——PMI.it 也提醒,可追溯的付款方式和合理的价格,是在诉讼中证明自己不知情的重要依据。针对环境法,第 186/2026 号立法令第 8 条还规定,以企业活动形式实施的非法废物管理等犯罪(第 259-bis 条),判决后没收其产物、价款或利润,无法没收时没收等值财产;部分弃置废物犯罪(第 255-ter 条)判决后没收作案用的物品。
其他几处改动:扩大没收(confisca allargata,第 240-bis 条,针对来源说不清、与申报收入不相称的财产)写入了「时间对应」要求,即法官须查明财产是在犯罪活动期间取得的;而原有规则不变,被告不能以「这些钱来自逃税」来证明财产来源合法,除非税款已依法缴清。被扣押财产如果有损坏风险或保管成本过高,法官可在最终没收前先行变卖,限制转到变卖所得上,诉讼结束后再决定没收或返还。扣押加密资产时,资产(在技术上可行时连同访问方式和私钥)转入由 Equitalia Giustizia 管理的司法统一基金(Fondo unico giustizia)。PMI.it 特别说明,涉税犯罪的没收规则这次没有修改。
适用人群与时效:新条款自 2026 年 10 月 31 日起生效,针对的是被判有罪或认罪协商的被告,以及从他们手中接手财产的人;具体到某一案件如何适用,由审理法院依据法律和案情决定。对华人读者而言,最需要留意的是两点:不要替他人挂名持有公司、房产或银行账户;从涉案人员手中购买房产、公司股份或经营权时,坚持按市场价、通过银行转账付款并保存好凭证。提示:本文依据 PMI.it 报道与 Normattiva 上的立法令原文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人情况请咨询律师或会计师(commercialis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