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中小企业门户 PMI.it 报道,劳动顾问基金会(Fondazione Studi Consulenti del Lavoro)发布的解读文件认为:《劳工法》(Statuto dei Lavoratori,即 1970 年第 300 号法律)关于远程监控员工的规则,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与机器人。也就是说,企业只要使用了能够观察、测量或评估员工工作的软件或设备,就要遵守与摄像头、GPS 定位器相同的程序和告知义务。这一提醒针对的是所有在意大利雇人的企业,包括引入算法排班系统、带视频分析功能的摄像头或车间协作机器人的小微企业与店铺。

示意图:办公楼外墙上的监控摄像头(图库照片,摄影 Towfiqu barbhuiya / Pexels 授权,资料图,与文中所涉企业无关)
示意图:办公楼外墙上的监控摄像头(图库照片,摄影 Towfiqu barbhuiya / Pexels 授权,资料图,与文中所涉企业无关)

第一道门槛是安装程序。按第 300 号法律第 4 条(该条由「就业法案」即 2015 年第 151 号立法令第 23 条改写),能够实现对员工远程监控的 AI 或机器人系统,只有在与工会达成协议、或取得劳动监察局(Ispettorato)授权后才能安装。哪些算「工作工具」从而不需要协议?基金会给出的判断标准是「该工具对完成本职工作是否不可或缺」:按这个标准,在公司电脑或手机上额外加装、用于测量个人产出的 AI 功能,与完成工作本身无关,因此仍要走监控设备的程序。即使企业的目的是预防工伤,也不能绕开——劳动安全本身是第 4 条允许的目的之一,但只要设备会记录到单个员工的活动,仍需协议或授权;是否采用 AI 与机器人,应在 2008 年第 81 号立法令要求的风险评估文件中说明理由。

第二道门槛是书面告知。如果企业使用「完全自动化」的决策或监控系统来招聘、管理或终止劳动关系、分派任务、监督或评价绩效,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之前,交付 1997 年第 152 号立法令第 1-bis 条规定的附加告知;该条由 2022 年第 104 号立法令(「透明度法令」)引入,意大利人工智能法(2025 年第 132 号法律)第 11 条第 2 款也援引了这套规则来落实「告知员工使用了 AI」的义务。2023 年第 48 号法令第 26 条缩小了适用范围:它加入了「完全」这一限定,并排除受工业与商业秘密保护的系统。按报道的举例,一套无人逐一复核、直接派定班次或配送任务的系统属于告知义务范围;而由班组长逐案审批的排班软件,按条文字面不在其中(学界对「完全」一词的射程仍有争论)。交付告知后,员工本人或通过企业、地区工会代表,可以要求查阅数据并索取进一步信息,雇主须在 30 天内书面答复;任何改变工作条件的变动,须至少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相关信息要以结构化、通用、可被机器读取的格式提供,并同时发送给企业工会代表机构,若企业没有,则送交全国代表性最强的工会的地区机构;劳动部与国家劳动监察局也可以要求提交。此外,该条第 4 款把告知与隐私合规挂钩:企业须更新数据安全指引与处理记录,开展风险分析与影响评估,符合欧盟 2016/679 号条例第 36 条情形的,还要事先向隐私监管机构咨询。

AI 管员工 · 关键数字

罚则相当具体。告知漏发、迟发或不完整的,按 2003 年第 276 号立法令第 19 条第 2 款处罚:每名员工在缺少应有信息的情况下工作的每一个月,罚款 100 至 750 欧元;违规涉及 10 名以上员工时,提高到每月 1000 至 5000 欧元,且不适用整改通知与减额缴纳程序。这些档次由「透明度法令」修订确定,国家劳动监察局 2022 年 8 月 10 日第 4/2022 号通告已作说明。报道举了一个算例:一家有 12 名员工的企业启用完全自动化的 AI 排班系统,连续 4 个月未交付告知,属于「10 人以上」这一档,罚款区间为 4000 至 20000 欧元;若同时未把信息送交工会代表,还要再加 1600 至 6000 欧元,合计 5600 至 26000 欧元,这还不包括隐私监管机构可能就数据处理另行作出的处罚。

第三层约束来自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用于筛选求职者、决定劳动条件与晋升解雇、依据行为或个人特征分派任务、以及监控或评价绩效的 AI 系统,属于欧盟 2024/1689 号条例附件三第 4 点所列的高风险系统;对使用这类系统的企业而言,相应义务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这个时间点来自 2026 年 7 月 27 日生效的欧盟 2026/1744 号条例(人工智能「数字综合法案」)重新排定的时间表。报道还提到一起个案:隐私监管机构(Garante)2026 年 5 月 14 日的措施(doc. web 第 10255494 号)对一款分析企业内部聊天软件中员工消息、据以推算压力指标的插件发出了警告,援引的是 2024/1689 号条例第 5 条第 1 款 f 项——除医疗或安全理由外,禁止在工作场所推断情绪。需要说明的是,这是监管机构针对该个案作出的行政措施,不是法院判决,效力限于该案,但它显示了执法尺度。基金会同时指出,新技术也有对员工有利的一面:《劳工法》第 6 条只允许以面向全体或群体的自动抽选方式进行搜身检查,算法可以把这种抽选做得更中立。

适用要点归纳起来是三句话:系统只要能监视员工活动,就需要工会协议或劳动监察局授权;只要「完全自动化」地作决定或监控,就要在上岗前交付第 1-bis 条告知;属于高风险类别的,还要叠加人工智能法案的义务——三套制度会同时适用于同一套软件。前两项义务当前已经生效,第三项自 2027 年 12 月 2 日起适用。本文只作规则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条文以官方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和欧盟官方公报的条例文本为准。要安装监控类设备、准备工会协议或向国家劳动监察局(Ispettorato Nazionale del Lavoro)申请授权,以及起草员工告知文本,建议找执业劳动顾问(consulente del lavoro)、会计师、工会或 Patronato 协助;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问题,可咨询隐私监管机构 Garante 的官方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