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法律网站 Diritto.it 报道,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11 月 5 日作出第 28458 号裁定(ordinanza),再次确认:在企业登记处(Registro delle imprese,即商会登记)登记过的个体企业主,债权人申请对其启动司法清算(liquidazione giudiziale,旧称破产 fallimento)的「一年期限」,要从该个体户正式注销登记(cancellazione)之日起算,而不是从实际停止营业那天起算。这条规则对在意大利以个体户形式开店、做批发、搞装修的华人业主尤其要紧——很多人生意不做了就把门一关,却没去商会办注销。

法律依据是《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Codice della crisi d'impresa e dell'insolvenza,CCII,2019 年第 14 号立法令)第 33 条。本站已在意大利官方法律数据库 Normattiva 核对该条现行文本:第 1 款规定,司法清算可在债务人「停止经营」后一年内启动,前提是资不抵债发生在停业之前或停业后一年内;第 2 款明确,对企业主而言,「停止经营」就是指从企业登记处注销,未登记的则以第三方知悉停业之时为准;第 3 款另规定,对个体户,债权人或检察官仍可举证证明实际停业的时间点。也就是说,只要没注销,这个一年期限通常根本还没开始走。
这起案件中,一名债权人以约 8000 欧元的离职金(TFR)债权申请对一家个体企业启动司法清算,法院裁定开启程序。业主上诉称自己早已停业超过一年,又说企业(azienda)转让后失去了货运经营许可,商会本应依职权把他注销。上诉法院以他既未证明、也未主张已办理注销为由驳回;最高法院认为两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裁定不予受理,并指出该业主在商会登记的另一个经营项目(工地前期准备,Ateco 43.12)一直在继续,登记自然仍然有效。由于他在收到「加速结案建议」后仍坚持要求判决,最高法院除判其承担 1 万欧元诉讼费(另加 200 欧元垫付费用)外,又按滥诉规定判他向对方赔付 1 万欧元、向罚金基金缴纳 2500 欧元,并认定其须缴纳双倍诉讼印花费。

需要说明的是,这是最高法院对本案作出的裁定,只直接约束本案当事人;但它重申的是第 33 条第 2 款的明文规定,以及报道所称在 CCII 实施后并未改变的一贯立场,对其他个体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举个本站自拟的例子:一位在都灵经营手机配件零售的个体户,2025 年春天退租关店,但商会登记一直挂着;2026 年底,一家供货商因货款未结清申请对他启动司法清算——按上述规则,他不能以「已经关门一年多」为由挡掉申请,因为一年期限还没有开始计算。反过来,如果他关店时及时办了注销,一年期满后通常就不再面临这类申请(债权人能证明他注销后仍在实际经营的除外)。
报道给出的实操要点包括:决定不再经营时,应尽快向商会申请注销登记;在主张期限已过之前,先调一份商会登记摘要(visura camerale),确认名下所有经营项目都已注销,只要还有一项在册,登记就仍然有效;不要指望商会会自动「依职权注销」。另据 Normattiva 文本,第 33 条第 1-bis 款还规定,个体户本人在注销后,可超出一年期限自行申请「受控清算」(liquidazione controllata)。上述内容仅为法律信息介绍,具体以官方法条文本和法院文书为准;涉及个人情况的,请咨询会计师(commercialista)、律师或所在地商会(Camera di Commerc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