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法律门户网站 Diritto.it 于 9 月 23 日刊发的判例评析,一家一审法院(Tribunale)就一起公寓费用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两名业主对业主大会决议的全部异议。争议起于地下车库的消防整改工程:这两人是同一栋楼地下层一套住房和一间地下室(cantina)的共有人,认为管理员在没有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就把工程做了,也不认可自己名下没有车位却被列入了这项工程的费用分摊表。他们先向治安法官(Giudice di Pace)起诉,治安法官以标的额不属自身管辖为由宣告无管辖权,两人又把诉讼移到法院继续打。

法院驳回的理由分几层。首先,即便管理员事前没有取得决议,工程本身是消防队(Vigili del Fuoco)的一纸命令要求做的,依据是 D.P.R. 151/2011 号法令规定的消防预防规范;其次,业主大会后来对管理员和技术人员的做法作出了明示追认,程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因此被补正。法院还特别指出,法官对业主大会决议只能作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业主们判断这笔钱花得值不值、分摊得合不合适——这属于业主大会自己的权限范围。
关于费用分摊,法院认为地下室虽然在房产登记上登记为 cantina,但它与车库位于同一地下层,实际使用了服务于整个车库的共用结构与通道,因此从这些共有部分获得了直接的便利,不能免除分摊义务。两名原告败诉,被判连带承担公寓一方的诉讼费用。

这里涉及的规则本身在意大利民法典第 1135 条:额外开支(spese straordinarie)原则上由业主大会决定,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管理员才能先行处理,但事后必须召集业主大会追认。评析同时列出了几项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的既有判例:1996 年第 10144 号判决认为,管理员未履行召集义务并不当然丧失报销权,法官认定确属紧急且合理的部分仍可报销;2017 年第 20136 号判决把「确实紧急」作为管理员主张垫付款项的前提;2017 年第 2807 号判决则指出,不具备紧急性的工程属于管理员超越职权所为,其债务关系不归属于全体业主;2009 年第 18192 号判决确认,业主大会有权对管理员已经花掉的额外维修费用作事后追认并批准决算。
适用范围与效力要分清楚:民法典第 1135 条是现行有效的条款,适用于意大利境内所有分层共有的公寓楼;上述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只对本案当事人产生效力,不构成对所有类似情形的普遍规则,最高法院判例则对同类案件有指引意义但同样不是成文法条。对普通业主而言,实务上的要点是三条:管理员通知要做紧急工程时,留意有没有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技术鉴定作依据;工程后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有没有把这项支出列入议程并表决追认;自己名下附属用房(地下室、储藏室等)是否与共用设施相连——这一点往往决定要不要分摊。
本文只作规则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到自家楼里的决议是否可以撤销、费用分摊表是否合规,请以官方文本和实际决议内容为准,并向执业律师、本楼的公寓管理员或 ANACI 一类的管理员行业协会咨询;对决议提出撤销请求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务必先确认时限再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