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中小企业媒体 PMI.it 报道,部长会议(Consiglio dei ministri)已在初审(esame preliminare)中通过一项立法法令草案,重写《消费法典》(Codice del consumo)里的缺陷产品责任制度,用以转化欧盟第 2024/2853 号指令——该指令将于 2026 年 12 月 9 日废止 1985 年的 85/374/CEE 号旧指令。报道指出,新规适用于 2026 年 12 月 9 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草案眼下还要先送议会各委员会出具意见,再回到部长会议作终审,尚未成为最终生效文本。

示意图:电路板与芯片(图库照片,摄影 Pixabay / Pexels,资料图,与文中提到的任何具体产品或企业无关)
示意图:电路板与芯片(图库照片,摄影 Pixabay / Pexels,资料图,与文中提到的任何具体产品或企业无关)

最大的变化是「产品」的范围。报道称,指令第 4 条第 1 项把动产、电力、原材料、数字制造用文件与代码放在同一层面上:软件本身就是产品,开发者要为损害负责,受害人无须证明其存在过错。无论软件以何种方式到达用户手中都一样——操作系统、固件、应用程序和人工智能系统,安装在本地的、云端提供的、按订阅使用的,都在定义之内;指令第 13 项鉴于条款还把欧盟第 2024/1689 号条例意义上的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也视作制造商。留在适用范围之外的是「信息本身」,例如多媒体文件的内容、电子书、单纯的源代码;此外第 2 条第 2 款把在商业活动之外开发或提供的自由与开源软件排除在外,第 3 款排除已有国际公约覆盖的核事故损害。责任还延伸到「相关服务」,即缺了它产品就失去某项功能的服务,例如为导航仪供数的路况数据、联网冰箱的温度监控、控制家电的语音助手;判断标准是制造商的控制是否延续,而这种控制并不随销售结束,只要企业还能发布更新就仍然存在。

对做进口、批发和网店的读者来说,责任链条的排序是这次最需要看清的部分。报道介绍,指令第 8 条要求受害人在欧盟境内总能找到一个可追责的对象:排在最前面的是产品制造商,以及在其控制下被整合进产品的缺陷部件的制造商;制造商在欧盟境外的,由进口商和授权代表负责;两者都没有的,责任落到履约物流服务商——即在不拥有货物的前提下,至少提供仓储、包装、地址处理、发货中两项服务的经营者,快递公司与邮政服务不在此列;最后一级是分销商和网络平台,当受害人要求其指出一个在欧盟设立的经营者、而一个月内没有得到答复时,他们要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平台对商品的呈现方式会让一般消费者以为卖家就是平台本身,平台同样被牵入。多个主体同时该负责时,责任是连带的。

缺陷产品新规 · 关键时点

赔偿范围与时限方面,报道称指令第 6 条覆盖三类损害:死亡与人身伤害(含医学上被认可的心理损害)、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毁损、数据的毁损或损坏;物质损失均在其内,痛苦等非物质损失则在各国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赔偿。但纯粹用于职业目的的物品,以及用于职业目的(哪怕不是专用)的数据被排除在外——企业因软件缺陷丢失管理系统档案,不能援引这套制度,只能回到合同里找救济。时效上,报道指出三年时效与十年除斥期本就写在《消费法典》第 125 条和第 126 条里:指令第 16 条确认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本应知道损害、缺陷与责任主体之日起算;第 17 条则在自投放市场起算的十年除斥期之外,为损害很晚才显现、此前无法起诉的情形增加一个二十五年的期限,经实质性改动后重新投放市场的产品,计时从新的投放时点重新开始。另外,指令第 15 条禁止用任何合同条款限制或免除对受害人的责任,部长会议公报也确认此类约定无效。至于旧法第 123 条那道 387 欧元的免赔额,报道的判断是:指令第 6 条未设门槛、第 3 条又禁止成员国作出宽严不同的规定,因此对 2026 年 12 月 9 日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这道门槛不再存续——报道同时说明,这是它自己的推论,总理府公报没有提到免赔额,法令文本也尚未公布。

提示:以上为草案初审阶段的内容,具体条文以最终在《官方公报》(Gazzetta Ufficiale)上公布的文本为准。报道提到,本次授权来自 2026 年 3 月 17 日第 36 号法律附件 A(刊于 3 月 25 日第 70 期《官方公报》),授权期限同样截至 2026 年 12 月 9 日。经营进口、批发或网店的读者,若想弄清自家商品是否落入新的责任链条、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是否还有效,建议向会计师(commercialista)、行业协会或执业律师咨询,不要仅凭中文转述作经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