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24小时太阳报》(Il Sole 24 Ore)法规税务频道8月21日刊出的判例报道,意大利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在一起抢劫案中确认:施暴程度特别严重的抢劫,可以按刑法第613-bis条的酷刑罪(tortura)追究。该案的被告把数人扣住,逼迫他们到自动取款机(bancomat)取钱;辩护方主张这种情形不构成酷刑罪,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些申诉理由。

第613-bis条由2017年7月14日第110号法引入意大利法律体系,基础刑期是普通人4年到10年有期徒刑,由公职人员实施的则为5年到12年——这条罪名最初正是为公职人员的情形而设。辩方据此提出,要适用这条罪名必须存在极端暴力、造成剧烈的身体痛苦、在被剥夺自由并处于施暴者控制之下的人身上可查证的精神创伤,而且必须有多次行为。本案被害人陈述遭到用椅子、木棍、棒器和刀具的猛烈殴打,但医疗鉴定报告显示的只是轻微伤,辩方因此认为原审把酷刑与「普通的暴力行为」混为一谈。
最高法院逐条否定了这一推论。关于「剧烈的身体痛苦」,法院认为在存在暴力和威胁行为的情况下,并不要求被害人一定受到伤害——如果确实有伤,那属于加重情节;痛苦本身可以来自「未形成病理状态的强烈痛感」。关于「可查证的精神创伤」,法院明确不必表现为持久的、结构化的创伤综合征,也可以是一种暂时性的危急状态,只要其特征使它无法被纳入被害人原有的心理结构、足以威胁其精神的整体性即可;法律要求的是这种状态在客观上可被查证,并不必然需要司法精神鉴定,也不必归入既定的疾病分类,被害人的陈述、事后的行为表现以及施暴的具体方式都可以作为可采信的症状要素。至于「多次行为」,法院指出这些行为不必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在同一时间脉络中实施的一系列暴力举动」同样满足要求。

回到本案,法院认为被害人所处的身体与心理受制状态是清楚的:这种以未遂抢劫为目的的强制,使他们无论如何都只能顺从被告的要求,最后是宪兵(carabinieri)赶到才结束。需要向读者说明效力范围:这是最高法院对具体个案作出的裁判,直接约束的是本案;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对下级法院有指引作用,但它解释的是2017年以来一直有效的第613-bis条,并不是新设的规则,也不改变法条本身的刑期。
对在意大利经营店铺、仓库的读者,这则判例的现实意义在于:遭遇入店抢劫且伴有捆绑、扣押、反复殴打的,即使事后医院开出的验伤单只显示轻微伤,也不意味着案件只能按普通抢劫处理,被害人的陈述、事后状态与施暴方式都可能进入认定。遇到这类情况,第一时间报警(拨打112)并保存好医疗记录与监控影像;具体案件如何定性、能否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属于个案判断,应当委托刑事律师处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国家承担诉讼费用的法律援助(patrocinio a spese dello Stato)。本文只作说明,一切以刑法条文原文和承办法院的裁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