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法律资讯网站 Diritto.it 8月20日刊出的判例解读,萨莱诺法院(Tribunale di Salerno)一审判决驳回了一起院内感染索赔案。案情是:一名女性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接受左膝全膝关节置换手术,术后在该机构住院一周后出院;大约两个月后她发生感染,继而出现脓毒性休克并死亡。死者的女儿们向萨莱诺法院起诉,既以自身名义主张失去亲人关系(perdita del rapporto parentale)的损害赔偿,也以继承人身份主张母亲死亡所生的赔偿,理由是感染是在该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且院方未以处方的抗生素治疗妥善处置;她们还提出,感染事实此前已由罗马法院一场先行技术鉴定程序(ATP)中法院指定的鉴定人查明。院方应诉请求驳回,主张自己在术前准备和环境消毒两方面都已制定并执行了全部内部操作规程,并主张感染与死亡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法院先把两类责任拆开。家属自己主张的「失去亲人关系」赔偿,要先认定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责任外责任);而已故患者本人所受生物学损害与终末期精神损害的赔偿,则要先认定合同责任。原因在于,患者在被接收入院时与医疗机构之间成立的「住院合同」(contratto di spedalità)效力只及于这两方当事人,不对第三人产生保护效力——例外是与生育有关的医疗给付,此时合同的保护效力也及于胎儿的父亲和胎儿本人。因此医疗机构与患者亲属之间并不成立合同关系,如果确有不法事实,成立的是合同外的关系,按侵权责任的举证规则处理:原告须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患者所受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即便是走合同责任这条路,法院也重申,受害方仍然负有证明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患者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对于不作为的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是检验:机构未做的那个行为如果做了,是否足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还是说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原告完成因果关系举证之后,举证责任转到医疗机构一侧:机构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完全适当地履行了给付,或者存在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使正确履行成为不可能。针对院内感染这一类案件,法院指出这一证明可以通过两步来完成——证明自己采取了现行法规和专业规范(leges artis)所要求的全部防范措施,并且证明在这个具体病例中确实落实了预防规程。
具体到本案,法院采纳了法庭技术鉴定的结论和证人证言,认定患者的感染与术后住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尽管并未查明院方医护人员有任何应受指摘的行为。在原告完成这一步举证之后,法院转而审查院方是否完成了它这一侧的举证:院方向法庭提交了多年来采用、并在该患者手术当时同样适用的全部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包括无菌物品的清洗、包装和存放的操作说明,以及各病区清洁与消毒的证明文件;出庭证人则确认这些措施得到了实际执行,在这名患者身上也不例外。法院据此认定院方已尽到证明自己采取了全部有助于降低院内感染风险的措施的责任,判决其免责,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给读者的实用提示与效力说明:这是萨莱诺法院的一审判决,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效,不构成对所有院内感染案件的普遍规则,同类案件在别的法院可能有不同结论——本站8月21日报道过的那不勒斯法院急诊分诊案就是判医院赔偿的另一种情形。可以从中看清的是举证结构:证明「感染与住院有因果关系」是原告的第一道门槛,而医院能否免责取决于它是否拿得出规程文件加上实际执行的证据。因此若家属打算主张权利,病历、出院小结、后续治疗记录和细菌培养报告都应尽早完整复印保存,并可考虑先申请 ATP 这类先行技术鉴定固定证据。医疗损害赔偿的时效、程序和鉴定要求都比较专业,具体应当委托医疗责任领域的律师评估;本文只作说明,不构成法律意见,一切以承办法院的裁判文书和现行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