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4小时太阳报》法规频道报道,坎帕尼亚大区卡塞塔省的阿韦尔萨法院(Tribunale di Aversa)第二庭在2026年7月19日第2616号判决中重申:公寓楼里的监控探头必须装得有针对性、合乎比例,不得拍到多余的范围;但如果没做到这一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danno non patrimoniale)的一方仍然必须提出并证明自己受到了什么具体后果,这种证明可以借助简单推定完成。

示意画面:公寓楼梯平台上的一只监控探头(AI 生成示意图,非真实照片)
示意画面:公寓楼梯平台上的一只监控探头(AI 生成示意图,非真实照片)

案子起因是几名业主起诉邻居:要求拆除装在楼梯平台等共用部分的私人拍摄设备(理由是侵犯隐私),并要求把摆在楼梯上的花盆挪走(理由是妨碍通行),同时索赔。原告称监控对着自家门口、对相关空间形成了系统性监视;索赔请求还援引了此前依民事诉讼法第700条作出的紧急措施,那份措施已责令拆除拍摄设备。被告是安装设备的一对夫妇,他们主张对方的诉讼属于反复的无理缠讼,并称设备已经拆掉、花盆也不妨碍通行,要求驳回起诉、确认争议已经消失。

判决还专门讨论了装在被告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spioncino,俗称「魔眼」):这类小设备能显示并录下动态画面,但功能远不如普通监控——镜头固定、不能转动,也没有可调整拍摄方向的操作装置,拍不到固定视角以外的东西。

关于「什么情况下才赔」,判决援引最高法院2026年3月10日第5382号判决所确认的既定立场:精神损害即使源于人格权受侵害,也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一种「后果性损害」,须由索赔方提出并证明,证明可以用简单推定完成。换句话说,仅仅存在一个不合规的探头,并不当然等于能拿到赔偿金。是否酌情估算赔偿数额由事实审法官判断,需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职业与社会处境、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传播范围等因素。至于「受了什么损害」,判决提到的典型表现是健康层面的压力、焦虑,以及知道自己在私人空间里被持续注视、拍摄所产生的强烈不适与压迫感;同时强调隐私受侵害要获赔,侵害必须达到「严重」程度,要在保护受害人与相互容忍之间做权衡,只有超出可容忍限度、并非细枝末节的损害才赔。

效力范围需要说清楚:阿韦尔萨法院这份判决是普通法院一审判决,直接约束的只是本案当事人,不自动适用于所有同类纠纷;它援引的最高法院立场则是各级法院普遍参照的裁判倾向。对住在公寓楼里的读者,实际能用上的是两点:装监控前先确认拍摄范围只覆盖自家门口等必要区域,不要越界拍到共用部分或邻居家门;真起了纠纷,仅说「我被拍了」通常不够,需要具体说明并证明由此产生的后果。以上为对该报道的整理,具体以判决原文为准;涉及自身纠纷建议咨询律师或楼宇管理员(amministratore di condominio),涉及个人数据保护的规则可向意大利个人数据保护局(Garante privacy)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