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经济类日报《24小时太阳报》(Il Sole 24 Ore)报道,欧盟关于报废车辆的第2026/1738号条例自8月13日起生效,但并不会立刻产生可操作的效果:新的义务分阶段启动,其中包括统一格式的报废证书范本,以及零部件与材料在标识和信息披露上的更高要求。该条例通过日期为2026年7月8日,一般性适用则从2028年9月1日开始。报道援引欧盟委员会的数据说明立法背景:欧盟每年有超过1200万辆车成为废弃物,另有约350万辆去向不明——从登记册上注销后,混杂在伪装成二手车的出口和不受控的拆解之中。

条例废止了原先的两项指令,即关于报废车辆的2000/53/CE和关于车辆型式认证与可重用、可回收、可回收利用性的2005/64/CE,并在几个方向上作出规定:设计与生产环节的循环性要求(可重用性、可回收性、可回收利用性以及再生材料含量),在型式认证时核验;零部件与材料的信息与标识;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包括报废车辆的收集与处理;以及二手车向欧盟以外国家的出口(报废车辆不得出口)。报道特别提示,如果一辆老旧车辆要继续保有上路资格,“G13—循环性”这一项将成为型式认证的要求,因此相关方面需要提前准备。
时间表是这份条例最需要看清的部分。新的收集、净化与预先拆除部件义务,自2028年9月1日起适用于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M1、N1类);自2031年9月1日起扩展到重型车辆与挂车(M2、M3、N2、N3、O类)以及两轮、三轮车和四轮摩托车(L类);自2032年9月1日起适用可回收性方面的指标,即车辆质量的85%须可重用或可回收、至少95%须可重用或可回收利用。在2032年8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意大利2007年5月3日的交通部长令(该部长令是2005/64/CE指令的实施规定);从该日起启用车辆数字循环护照,同时生效的还有再生塑料的使用义务——占整车用料总量的15%,2036年提高到25%,其中至少20%须来自“闭环”回收,也就是来自报废车辆;欧盟委员会还可以把这类义务扩展到钢、铝、镁和关键原材料。

对企业一侧另有几项节点:制造商须在2029年9月之前制定循环战略,列出为履行相关义务将采取的行动,并申报再生材料比例、提供零部件拆除与更换的信息、按条例附件七的命名法标识材料;各成员国须在2029年8月31日前建立生产者登记册。处理设施则要遵守净化、破碎前拆除部件、二手或再生备件贸易等方面的规定,非惰性废物(例如橡胶件)禁止填埋。在生产者延伸责任方面,生产者对车辆整个生命周期(含报废阶段)承担财务与组织责任,须免费回收报废车辆并送交经授权的设施处理。
给读者的提示:这份条例现阶段主要约束的是汽车制造商、型式认证环节和拆解处理设施,普通车主眼下不需要为报废流程做任何改变;真正会被车主感知的变化——统一格式的报废证书、生产者免费回收——要到2028年9月及以后才逐步落地。具体办理仍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的条例文本和意大利实施规定为准,涉及注销登记、报废证明等手续,可向机动车管理机构(Motorizzazione)、意大利汽车俱乐部(ACI)办事处或经授权的拆解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