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4 小时太阳报》(Il Sole 24 Ore)8 月 28 日报道,欧盟法院就一起源自意大利的案件(案号 C-860/24)作出附理由裁定(ordinanza motivata),进一步说明了 2005/36/CE 号职业资质互认指令的适用条件。该指令在意大利由 2007 年第 206 号立法法令(Dlgs 206/2007)转化实施。法院明确:这套互认制度建立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之上,但相互信任不能被用来让「原籍国并未授权该机构签发资质证明」的培训文凭在欧盟内自由流通。

案件起因是一名罗马尼亚公民向意大利教育与绩优部(Ministero dell'Istruzione e del merito)申请认证一份罗马尼亚某大学签发的、大学后继续职业培训项目的结业证书,被拒绝,因而无法在意大利从事校内支持教学专职教师(insegnante di sostegno)这一职业。意大利方面给出的理由是:该证书并非由罗马尼亚主管部门签发,不构成可用于进入该职业的有效资质。当事人提起诉讼,拉齐奥地区行政法院(TAR Lazio)在裁判前请求欧盟法院作出解释。
欧盟法院的说理分两层。第一层针对指令本身:指令第 13 条要求申请人持有的培训文凭,须在原籍成员国即可使资格人从事该受管制职业。罗马尼亚虽然把这一教师职业列为受管制职业,但要援引该指令,申请人还须取得特定的执业资格;本案中这一前提并不成立,因为该文凭在原籍国就没有获得合法承认,指令因此不适用。
第二层是退一步的路径:法院指出,当事人仍可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 45 条或第 49 条,主张在另一成员国从事受雇或自营职业。此时接收国主管机关应当基于相互信任原则进行比较评估,原则上认可培训文凭的真实性——但如果文凭由原籍国未授权的私立机构签发,就不适用这一推定,因为对证书本应证明的能力水平与质量缺乏保障。法院最后强调,人员自由流动并不要求接收国「赋予原籍国签发的培训文凭高于其在原籍国本身的效力」。
适用范围要看清楚:这套规则针对的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职业资质互认,涉及的是想在意大利从事受管制职业(本案为教师岗位)的资质持有人;非欧盟国家学历走的是另一套认证途径,不在本案讨论之列。效力上,欧盟法院的先决裁定解决的是法律解释问题,对各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但本案本身仍须由拉齐奥地区行政法院依此作出最终判决。
给华人读者的提醒:办理学历或职业资质认证时,关键往往不是文凭好不好看,而是签发机构在当地是否被主管部门授权、该文凭在当地能否直接用于从业。准备材料前建议先向意大利教育与绩优部或对口的主管部门窗口确认所需文件清单,并可通过工会 Patronato、律师或专业认证机构核对。以官方文本和主管部门的正式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