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中小企业信息网站 PMI.it 报道,罗马一审税务法院(Corte di Giustizia Tributaria di primo grado di Roma)第一庭 2026 年 6 月 1 日存档的第 8483 号判决认为:税务机关发出的「对质邀请函」(invito al contraddittorio)即便没有冠上「schema di atto」这个正式名称,只要它让纳税人知道了被质疑的具体内容、并能够真正行使抗辩权,就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该案涉及的是一起以「滥用权利」(abuso del diritto)为由的税务核查。

示意图:报税表格、计算器与放大镜(Pexels 图库照片,摄影 RDNE Stock project,非本案相关文件)
示意图:报税表格、计算器与放大镜(Pexels 图库照片,摄影 RDNE Stock project,非本案相关文件)

这里说的是什么程序?纳税人法(第 212/2000 号法律)第 6-bis 条规定,凡属该条适用范围、载有征税主张的税务文书,事先必须经过一次「知情且有效的对质」,否则该文书可被撤销。为此税务机关要以能让人确实知悉的方式送达「schema di atto」(文书草案),并给出合计不少于 60 天的期限供纳税人提交反驳意见,纳税人还可依申请查阅并复制卷宗材料。最终文书不得在该期限届满前作出,且必须说明为何不采纳纳税人提出的意见。

该判决的落点是「邀请函与文书草案在功能上等同」,并没有取消事前对质这道强制程序。法官认为,文件的正式名称本身并不能单独决定邀请函是否有效;在本案中,送达的邀请函虽不具备第 6-bis 条所说文书草案的正式外观,但实质上再现了它的目的与效果,使当事纳税人得以提交一份内容完整的抗辩意见书。法院衡量的标准,是纳税人是否真正获得了了解征税主张并陈述自身理由的机会。本案中对质被认定有效,但税务主张本身在实体审理中被撤销。

税务事前对质 · 关键数字

该案同时涉及第 212/2000 号法律第 10-bis 条规定的滥用权利问题。该条第 6 款要求,核查前必须送达要求纳税人在 60 天内作出说明的通知,并写明税务机关认定存在滥用行为的理由,否则无效。本案的邀请函并未明确使用「滥用权利」这一表述,但法院认为其内容已足以让人辨认出后续质疑所依据的要素,因而也能起到第 10-bis 条所要求的说明通知的作用。报道还援引维琴察一审税务法院第一庭 2026 年 2 月 4 日存档的第 76 号判决:若核查通知书所依据的质疑与文书草案中提出的质疑不一致,该通知书属违法。换言之,「功能等同」的前提是纳税人当初对质的正是后来被正式确定的那项主张。

需要向读者说明效力范围:上述两份判决均为一审税务法院作出,只对各自案件的当事人产生效力,不构成对所有纳税人普遍适用的规则,也不排除上诉审或最高法院作出不同认定。第 212/2000 号法律第 6-bis 条与第 10-bis 条的条文本身当前有效,适用对象是收到上述类型税务文书的纳税人。

给华人读者的实务提示:收到税务局寄来的任何邀请函或通知,第一件事是记下送达日期并数清答辩期限——60 天是法律给的最短期限,错过就等于放弃了在正式文书作出前陈述理由的机会;不要因为信封上没有出现「schema di atto」字样就以为不重要。具体到个案如何应对,请以官方文本为准,并及时咨询会计师(commercialista)、税务律师,或通过 CAF、Patronato 获取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