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意大利中小企业资讯网站 PMI.it 报道,最高法院(Corte di Cassazione)2026 年 7 月 2 日作出第 22621 号判决,驳回了一家化学制药企业的上诉,维持了下级法院让被解雇员工复职的裁决。案情是:该员工在病假期间三次被 INPS 派出的医生上门检查(visita fiscale)没有查到人,公司据此以「正当理由」(giusta causa)解雇了他。

关键在于检查记录怎么写。三次中,有两次记录写的是「此地址查无此人/无人应答」,第三次落空是因为员工当时在做理疗,而他事先没有向公司报备。威尼斯的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认定,这类记录含义是双向的——既可能说明员工不在家,也可能说明医生没找到地址;再加上员工事后及时作了说明,且在相近日期进行的其他几次上门检查都顺利见到了人,说明这处住址并不难找,因此判决解雇无效,依《劳动者法》(Statuto dei lavoratori)第 18 条第 4 款判令复职并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院这次讲清了两层规则。第一层是证明力:医生的检查记录属于公务人员出具的文书,能证明的是这名公务人员「做了什么、看到了什么」,并不能自动证明一句含糊记录背后的含义;因此企业援引民法典第 2700 条主张该记录具有特殊证明力被驳回,另一方也无需为此提起文书虚假之诉(querela di falso)。第二层是举证责任:按 1966 年第 604 号法律第 5 条,纪律性解雇中证明解雇事实成立的责任在雇主,本案中记录本身两可,公司没能证明员工在应在家的时段离开了住所。

判决还确认了另一条对打工者更实用的规则:如果集体合同(CCNL)已经把某种行为写明并规定了保留性处分(sanzione conservativa,即不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雇主就不能对同一行为动用开除这种驱逐性处分。本案中「外出理疗未事先通知公司」正好落在化学制药行业集体合同第 31 条和第 38 条的范围内,对应的是保留性处分,所以解雇被推翻。对于适用《劳动者法》第 18 条的老合同,复职直接来自该条第 4 款;对 2015 年 3 月 7 日之后入职、适用第 23/2015 号立法令的员工,宪法法院 2024 年 7 月 16 日第 129 号判决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需要分清的是,病假津贴被扣和被开除是两回事。按 1983 年第 463 号法令第 5 条第 14 款(经第 638/1983 号法律转换),无故缺席检查的,津贴按递进档次自动扣减:头 10 天不发、第 11 至 19 天减半、从第 20 天起停发;而解雇则要另行经过比例性审查,不是一缺席就成立。
提示:本文所述为个案判决——最高法院是终审,其效力直接及于本案当事人,同时为同类纠纷确立了裁判取向,但并不等于一条对所有人自动适用的新规定;每个人的情况还要看自己所属行业集体合同(CCNL)怎么写。病假期间被要求解释、或已经收到纪律处分通知的读者,请以判决原文和自己合同的条款为准,并及时找工会(sindacato)、Patronato 或劳动法律师咨询,纪律程序的答辩有严格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