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4 小时太阳报》(Il Sole 24 Ore)报道,都灵法院劳动庭于 2026 年 8 月 4 日作出第 20490/2026 号裁定,确立了一条对所有露天作业者都重要的原则:法律压在雇主身上的预防义务,不能转移给劳动者「自己判断」,履行与否也不能交由劳动者个人选择,更不能产生由劳动者承担的费用。该案是依民事诉讼法第 700 条提起的紧急程序(procedimento cautelare),申请人是一名为某配送公司送货的骑手。

示意图:骑车送餐的配送员(图库照片,摄影 Jan van der Wolf / Pexels,非本案当事人、非涉案企业)。
示意图:骑车送餐的配送员(图库照片,摄影 Jan van der Wolf / Pexels,非本案当事人、非涉案企业)。

先要说清适用对象。这名骑手 2019 年起以自雇身份做配送,后来都灵上诉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全日制不定期的从属劳动关系;执行该判决后,公司自 2026 年 5 月 19 日起正式雇用了他。因此这份裁定处理的不是「自雇骑手」的安全义务,而是雇主对一名已被司法认定为雇员的配送员所负的义务——这一点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

骑手提出的紧急请求包括:发放防护服装、应对高温、雾霾和恶劣天气的装备、饮用水与电解质、更合适的交通工具、急救包、可供避雨休息的场所以及使用卫生间的条件;他同时质疑所用自行车和送餐背包不合适,并指出搬运负荷、高温和作业方式带来的风险。法院首先认定「高温相关的健康风险」构成紧急必要性,理由是所涉权利受宪法保护;裁定还援引了皮埃蒙特大区 2026 年 5 月 29 日的一项命令——在特定条件下,当 Worklimate 风险地图显示为「高」时,禁止在 12 时 30 分至 16 时之间从事露天作业。

本案 · 关键条文与时点

判理最关键的一段针对公司的抗辩。公司主张,骑手在天气恶劣时可以中断工作或拒绝订单。法院认为,这样一项「可以拒绝」的权利并不能穷尽雇主的义务:预防不能整体转移到劳动者的自我评估上,安全措施是否被遵守也不能取决于劳动者的个人选择;法院同时援引第 81/2008 号立法令第 15 条第 2 款——健康与安全措施不得给劳动者带来经济负担。据此,法院责令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在规定的高风险时段与条件下禁止安排该骑手露天作业;提供透气防护服装、遮阳帽、紫外线滤光眼镜、防晒霜、水壶、电解质与饮用水;提供防雾霾口罩;提供防雨、防风、防寒的鞋具与衣物;指定可避雨休息的地点;配备急救包并保证其能实际使用卫生间。

效力范围要看清楚:这是一审劳动庭在紧急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直接约束的是本案的公司与这名骑手,并不是一条自动适用于全行业的新规定;不过它对同类纠纷有参考意义,援引的第 81/2008 号立法令第 15 条第 2 款本身则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文。做配送、建筑、农业、装修等露天工作的华人读者,如果被要求自费购买防护装备、或在高温预警时段仍被安排户外作业,可先保存排班记录与沟通记录,并向工会(sindacato)、Patronato 或劳动法律师咨询;本文所述内容以裁定原文和大区现行命令为准。